《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并為限制機動車行駛、企業停產停業、學校停課提供法律依據。條例指出,當面對重污染天氣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學校和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等措施。
在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方面,該條例提出更強措施,提出地級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車輛。限制通行、經濟補償等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正式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