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管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1999年首次發布,2003年第一次修訂,2016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本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收嚴了排放濃度限值;
——調整了燃煤鍋爐基準含氧量;
——增加了新建燃氣鍋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增加了鍋爐房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強調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管控要求;
——調整了鍋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范圍;
——更新了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增加了達標判定。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天津環科瞻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姚立英、常文韜、張洪銘、楊意章、王真、張麗娜、周陽、李璠、王文秀、張麗敏、王永敏、李志強、吳岳、劉玲、李雨蒙。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批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及鍋爐房無組織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等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執行;使用輕油、生物質油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GB 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方法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DB12/ 151—20202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汞的測定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73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津環規范〔2019〕7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boiler鍋爐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在用鍋爐in-use boiler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鍋爐。
3.3新建鍋爐new boiler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
3.4有機熱載體鍋爐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為基準。
3.6煙囪高度stack height從鍋爐所在地±0地平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鍋爐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部分。
3.7含氧量O2content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8高污染燃料禁燃區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區域內劃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在用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在用燃油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油鍋爐執行表2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3在用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氣鍋爐執行表3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4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鍋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4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5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5.1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