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全面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實施方案(2019-2020年)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全面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作戰計劃中關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要求,強化固定污染源環境治理,加快推動排污許可制實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依據《關于印發〈排污許可制全面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規財〔2018〕90號),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生態環境部進度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2019年排污許可證覆蓋涉及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所有重點行業,2020年實現排污許可制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繼續強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四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分行業推動實施顆粒物、總磷、總氮、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依托全國固定污染源環境信息平臺,逐步實現“一個平臺,一張地圖,一套數據”的信息化管理。
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情形,對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或屬于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總體要求
(一)加速推進,全面覆蓋
落實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完善排污許可管理體系,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提前核發污染防治攻堅戰涉及行業的排污許可證。按照“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的要求,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全覆蓋。
(二)明確責任,協同推進
將污染防治攻堅戰各要素、各領域針對固定污染源的治理措施、排放控制、管理規定等內容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明確,落實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引導公眾參與監督,實現“一證式”管理,促進企業、政府、公眾協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
(三)總量控制,源頭減排
按照生態環境部的要求逐步實施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配合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逐步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在排污許可證中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滿足的總量控制指標,載明特殊時段的總量控制要求,按照相關規范明確監測要求及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發揮減排實效。
(四)綜合施策,強化落實
加大排污許可監管執法力度。將持證排污要求列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各項行動中,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督促排污單位按時提交執行報告,開展排污許可證和執行報告抽查復核,嚴把排污許可證和執行報告的質量,對未按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報送執行報告或執行報告編制質量差的排污單位進行公開通報。綜合行政、經濟和輿論監督等手段,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加快排污許可證核發進度
支持藍天保衛戰。2019年年底前,完成鍋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危險廢物焚燒、磚瓦、耐火材料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明確工業爐窯許可排放量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提升行業環境治理水平,推動淘汰落后工藝,并根據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要求提前核發部分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排污許可證。2020年底前完成國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重點行業許可證核發,同時將重污染天氣需落實錯峰生產、限制排放總量。
支持碧水保衛戰。在2019年8月底提前完成所有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強化氮磷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2020年底前,分階段完成國家規定的氮磷重點行業許可證核發,實現氮磷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落實《天津市打好碧水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天津市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天津市打好水源地保護攻堅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提出的各項重點任務,實現納入排污許可的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管理。強化對雨水排放口管控,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的雨水排放口進行編碼,提出日常監管要求,全面推動排污單位“雨污分流”,嚴格監管通過雨水排放口偷排漏排污染物行為。根據生態環境部的要求,加快磷化工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進度,控制總磷排放。
支持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2019年底前完成總氮超標整治,實現達標排放;到2020年,涉氮重點行業全部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落實《天津市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提出的各項重點任務,實施重點行業總氮排放總量控制。開展依排污許可證執法,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并根據排污許可證總氮許可排放量要求、對應行政區域涉氮行業總量控制指標,實施城市區域內的行業總量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總氮排放的建設項目,實施總氮排放量指標減量替代,并在相關單位排污許可證中嚴格落實,嚴格控制新增總氮排放。以渤海的綜合治理工作為重點,充分利用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數據以及自行監測數據,倒查污水管網建設、納管企業排污等情況,分析超標排放原因,除強化污水處理廠自身建設和管理水平外,提出相關整改建議和措施,逐步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污與超標區域水環境質量的響應關系,建立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長效機制。
支持凈土保衛戰。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有關義務納入排污許可證中,包括: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專項行動,加快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在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中增加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管理有關內容。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推動涉重金屬和總磷排放的相關行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明確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提升行業污染防治水平,減少重金屬排放。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落實《天津市打好凈土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提出的各項重點任務,確保到2020年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8%。
支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強化農副產品行業固定污染源管理,2019年年底前,核發完成畜禽養殖行業排污許可證,對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的排污單位實施登記備案管理。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農村固定污染源排污口排放要求與監測規定,逐步摸清位于農村的固定污染源分布和排放情況。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落實《天津市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提出的各項重點任務,同時充分借助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建立農業農村環境基礎信息系統、建立農業農村污染源監管機制等工作。
(二)加快建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按照國家要求,逐步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將顆粒物、總磷、總氮、重金屬以及VOCs等污染物納入總量管控范圍,對石化、制藥、家具、汽車、農藥、印刷、涂料油墨等行業的VOCs進行總量控制;明確總磷、總氮重點控制行業在重點控制區域內的許可排放量計算方法;強化對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第一類污染物的管控;對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提出重金屬許可排放量要求,確保減排目標和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明確配套的監測要求及實際排放量核算要求,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真正落地。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將《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出的“一廠一策”相關要求中錯峰生產、強制性減排等內容納入企業需落實的管理要求,并體現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
(三)強化排污口管理,推動環境質量改善
根據生態環境部繪制的火電、鋼鐵、平板玻璃等大氣污染排放重點行業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排污口高度的三維分布圖,依托全國統一信息平臺,逐步掌握污染物排放與環境質量的壓力–響應關系。
根據生態環境部繪制的排污單位排污口–污水處理廠–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廢水從產生到進入環境水體的關系圖,逐步實現排污許可數據與水環境功能區、流域控制單元、水環境質量監測等數據共享、關聯,建立污染物排放與環境質量的壓力–響應關系,為加嚴排污許可要求提供依據。
(四)依托信息化平臺,逐步實現“一證式”管理
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功能模塊,推動我市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環境監管執法平臺、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共享對接,開展固定污染源數據的關聯整合,促進業務協同,逐步實現固定污染源的“一證式”管理。
2019年年底前,依托全國統一的固定污染源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相關信息化建設成果,促進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初步實現固定污染源從排污許可、污染源監測、排污許可合規判定到監督執法的閉環管理,強化排污許可大數據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的應用。
2020年年底前,固定污染源監測、執法等工作依托全國統一的涵蓋排污許可數據、監測數據、執法檢查信息等污染物排放數據系統以及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排放口的二維碼信息化建設成果,逐步做到固定污染源監管、監測、執法聯動,閉環管理,支撐現場執法。
利用國家固定污染源動態排放清單,為中長期區域環境質量預警、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的調整提供技術支持。
(五)實施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強化證后管理和監管執法
2019年,配合污染防治攻堅戰以及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290號)相關要求,強化清理排查工作,在6月14日前完成全市24個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清理整頓工作,做到應發盡發。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各專項行動,組織開展已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執法檢查,規范執法要求、統一執法尺度,對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定期公布無證排污和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排污單位名單,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督促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有機銜接環境保護稅等制度,引導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誠信納稅,鼓勵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