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執行的范圍、時限有何規定?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處室負責人
對該標準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問
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現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0)發布實施已超過8年,隨著污染防治技術的不斷進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顯偏松。
二是原環境保護部2014年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后,我省存在著GB 13271-2014、DB 44/765-2010兩個標準交叉執行的問題,迫切需要對現行地方標準進行修訂以利于標準的執行。
三是目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迫切需要收嚴相關標準,進一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問
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的依據是什么?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是原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質監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粵環〔2016〕12號),在“三、保障措施”中要求“根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修訂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0)”。
三是《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0)已于2015年納入廣東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見《廣東省質監局關于批準下達2015年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第一批)的通知》(粵質監標函〔2015〕402號)。
問
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調整了適用范圍,明確了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是收嚴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鍋爐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三是取消了按功能區和鍋爐容量執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規定;
四是增加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五是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六是將煙氣污染物的過量空氣系數折算改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明確了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
問
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范圍、時限有何規定?
【答】本標準在全省域范圍執行,適用于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如下:
一是在用鍋爐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是新建鍋爐自2019年4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是未實行清潔能源改造的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問
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規定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項污染物的特別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35mg/m3和50mg/m3。
為達到本標準規定的特別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低氮燃燒改造、SCR脫硝、高效濕法脫硫系統、濕式靜電除塵等較為成熟可靠的組合工藝。
根據我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燃煤鍋爐實際情況,改造后綜合運行成本與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鍋爐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優勢。
綜上所述,執行本標準特別排放限值在技術與經濟上都是可行的。
問
新舊標準如何進行有效銜接?
【答】在新標準實施之日前,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繼續執行GB 13271-2014、DB 44/765-2010及原環保部《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 第14號)。
考慮到現有鍋爐的提標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相關企業應盡快組織開展鍋爐污染治理的技術升級改造,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新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